时间:2014年11月04日 00:0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教育国际化趋势,实现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并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鼓励学生爱国、爱校、爱院,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广外校〔2010〕4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等三种。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一年级学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奖励对象为高考成绩达到当地高考录取重点线以上的学生(除艺术类和体育类),奖金10000元,不设奖学金等级且不限名额。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用于奖励在我院就读一年以上、未进入结业学期的在院正式在读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两类,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3%者可以提出申请。
(二)二等奖学金,奖金12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8%者可以提出申请。
(三)三等奖学金,奖金8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7%。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15%者可以提出申请。
(四)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奖金6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综合测评单项分排在参评人数前25%者可申请社会工作、学业、文体活动表现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社会工作、学业、文体活动单项奖学金的名额比例原则上按照30%、40%、30%比例分配。
第七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是指校友、企事业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协议的要求进行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一)违反学校纪律,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校给予处分的;
(二)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学校有权追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办)落实。
各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学院学工办会议审定,提出各类奖学金初步获奖名单。初评结果须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最后获奖名单交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办)审批,院务会议通过。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办)备案。
第十条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均有权申请。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各类奖学金的条件外,必须做到: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录取成绩和中学表现为依据。新生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周至第四周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同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只领取其中一种最高数额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院颁奖仪式。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和主要事迹由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办)组织,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